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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9岁童遭老师殴打生心理障碍 家长流泪讨说法

2014年05月08日 22:45:49 来源:南方法制网 访问量:887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自古以来,教师便担当着传播知识和塑造灵魂的伟大职责,因而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然而黄河路小学发生的一起老师掌掴学生,致其产生心理障碍的事情,让教师这个职业的光辉失色不少。
 
  2013年12月5日,忻州市河曲县黄河路小学三年级学生浩浩因作业被同学涂改,遭到老师的批评。浩浩不满老师说教嘟囔了几句,便被认为是辱骂老师,当场被老师连扇多个耳光,胸前和背后被捶打,腿部也被老师踢了几脚。据家长回忆,当天接到孩子时孩子嘴角流着血,脸肿的变形甚至连眼睛都睁不开。随后,浩浩被家人带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童年情绪障碍和脑损伤。
 


发生体罚事件的小学

  家长:打人老师消失,保证内容是否有效?
 
  据了解,浩浩是家里的小儿子,今年9岁,性格内向,平时比较胆小。上三年级后,由于家里没有及时向吕老师送礼,小浩浩经常遭到老师不同程度的责罚。浩浩被打的事情让全家人感到委屈愤怒却又无奈。记者采访浩浩时,浩浩说他已经记不得自己当时被打了多少下,只是脸上没有知觉,头晕,头疼,耳朵听不见,现在吃了一堆药后病情只有一点好转。
 
  在掌掴浩浩后吕学敏老师曾登门道歉并写保证书,然而却在带着浩浩去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后,便声称有病消失了。浩浩至今仍未走出被打的阴影,而吕老师与家长原先协定的补课辅导以及积极承担后果的诺言也不曾兑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吕老师平常经常教育同学们要诚实做人,此番的出尔反尔,让浩浩对吕老师的诚实度产生了怀疑。
 
 
  校方:莫谈体罚事,校方已处理
 
     记者在黄河路小学了解到,吕学敏是学校的正式职工,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事发前担任黄河路小学三年级五班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掌掴浩浩后,便没有再来上班。校长告诉记者,掌掴学生的吕老师已经请假,教育局和学校也已经给了扣减工资的处分,对于保证书的详细内容却只字未提。
 
  记者随后在小学进行随机采访,对于老师是否体罚过学生的问题,学生们犹恐避之不及,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生偷偷告诉记者有老师不让他们说这个事情,谁说了就要处分谁。都说童言无忌,而在危害自己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的威胁面前,学生们竟选择了“沉默”和“不解释”,究竟是谁让这些一二年级的小学生噤若寒蝉?学校宣传墙纸上的《教师义务》被某些老师视同儿戏,对于学校管理层三令五申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禁令也是阳奉阴违。学校随处可见的“宽以待人”,“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等宣传语 在此时显得尤为讽刺。
 


学校校长柳坤鑫
 
  教育调查小组: 老师打人不对,对保证书一事毫不知情
 
  体罚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在发生这类事件后对老师进行扣减工资处理是否合适?能否让老师吸取教训,今后该怎样杜绝此类事件?记者在教育局采访了此次事件的领导调查小组。
 
 
  在采访时,小组成员态度随意,只是不断向记者重复打人的老师已经道过歉并表示孩子目前的情况他们不清楚,在提到孩子安抚和返校教育问题,他们则跟记者打起太极,转移话题。出示小组的审查结果时,他们声称自己手中的浩浩的病例上写的均为未见异常,并表示老师年轻气盛,管不住自己的脾气是正常的,但是打人肯定是不对的。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当记者拿出家长给我们提供的病例和老师所写的保证书时,一直吞云吐雾说说笑笑的小组成员突然暴躁地质问,病历上的24个耳光是否是医生鉴定?是怎么鉴定出来的?并称应该追究医生的责任,至于老师所写的保证书他们却毫不知情。这种不以为然、不负责任的态度如何带出一个师风师德良好的教育团队。
 
 
   呼吁:给孩子多些耐心,多些关爱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老师教育学生本无可厚非,然而一些老师却将生活中的情绪带到课堂,导致体罚现象时有发生。某些老师明知故犯,是教育局监管不严还是学校落实不到位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希望浩浩可以早日重返校园,诸如此类的暴力事件不再发生,教育部门与学校要监管到位,不应使条例仅仅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还要更好落实在行动上,毕竟孩子是祖国的希望。
 
 
  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侯志新)

编辑: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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